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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1日起,出口医疗物资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

2020-04-01 09:48:49

  据商务部官网消息,31日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称,自4月1日起,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、医用口罩、医用防护服、呼吸机、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,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,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,符合进口国(地区)的质量标准要求。

  公告称,当前,全球疫情呈加速扩散蔓延态势。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的基础上,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是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、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的重要举措。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,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,保证产品质量安全、规范出口秩序,自4月1日起,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、医用口罩、医用防护服、呼吸机、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,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,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,符合进口国(地区)的质量标准要求。

  公告还称,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。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。

  中新经纬客户端打开出口医疗物资声明模板发现,内容包括产品名称、产品数量、注册证号、进口国(地区)质量标准要求、产品批号、进口国(地区)、厂商。

  另外一个附件为中国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信息,截至目前,国家药监局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注册信息有23条,国家及省级药监部门国产呼吸机注册信息62条,省级药监部门医用防护服注册信息301条,省级药监部门医用防护口罩注册信息150条,省级药监部门医用外科口罩注册信息523条,省级药监部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注册信息752条,省级药监部门红外体温计(含耳温计、额温枪)注册信息236条。

  三部门强调,有关医疗物资出口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,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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